(2015)抚民三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谢报虎与曾润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报虎,曾润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三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报虎,务农。委托代理人汪根波,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润富,务农。上诉人谢报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报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根波、被上诉人曾润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报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上诉人曾润富侵犯其承包经营权等,从而诉请要求被上诉人曾润富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曾润富是否构成侵权并未做阐述,对上诉人谢报虎的诉讼请求亦未作审理,而径行按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相应的判决。原审该处理并无法律依据,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又未能达成调解,故对原审判决,本院应予以撤销,发回重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邱 益 淋审判员 万 燕 飞审判员 雷 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平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