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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袁俊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