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袁俊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