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康玉国与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夏向阳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玉国,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夏向阳,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保字第307号申请人康玉国,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邹汪雨、沈雁锋,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8号605室。代表人夏向阳。被申请人夏向阳,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南永新村6幢501室。法定代表人夏向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康玉国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夏向阳、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夏向阳、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162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案外人名下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夏向阳、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162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康玉国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名下的房产。本案财产保全费2601元,由申请人康玉国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