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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沈玉伦与无锡市港务大件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伦,无锡市港务大件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0121号原告沈玉伦。被告无锡市港务大件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跃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伦与被告无锡市港务大件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务运输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元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沈玉伦诉称:港务运输公司拖欠沈玉伦劳务费共计2805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港务运输公司归还。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无锡市苏锡路380号之8,该处不属本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姜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