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尹汉青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汉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6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汉青,搬运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第一看守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汉青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汉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尹汉青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汉青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尹汉青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汉青撤回上诉。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须兴审 判 员  贾华斐代理审判员  艾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付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