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中法商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董班布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董班布拉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商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陈爱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班布拉,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董班布拉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162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之规定,由乌兰浩特市市区法院管理,义勒力特法庭虽属于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但其立案管辖权也应该依据民事诉讼法来执行。故请求:依法撤销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董班布拉投保的车辆所在地为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所以作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义勒力特法庭具有该案管辖权,且义勒力特法庭系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存在地域管辖之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明煜代理审判员 XX慧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