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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霍东亮与被告王保军王宝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东亮,王保军,王宝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919号原告霍东亮。被告王保军。被告王宝珠。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东亮与被告王保军、王宝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