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霍东亮与被告王保军王宝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东亮,王保军,王宝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919号原告霍东亮。被告王保军。被告王宝珠。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东亮与被告王保军、王宝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