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曾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刑执字第98号罪犯曾虎,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某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内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4436.5元。被告人曾虎不上诉。经本院复核审理,于2010年2月3日以(2010)川刑复字第83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曾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日以(2012)川刑执字第8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曾虎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6日审核同意,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以罪犯曾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曾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5年4月3日起至2033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永健代理审判员 戚小虎代理审判员 冯一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