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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卓某某,女,生于1988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汉族,农民,现住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卓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邱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