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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良道、黄体君与甘铁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体君,甘铁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良道,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于瑞萍,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体君,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广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铁,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李良道、黄体君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良道是广州市海珠区沙园路民生路5-1号二楼的产权人,黄体君、甘铁是广州市海珠区沙园路民生路5号之一3楼的产权人。李良道与黄体君、甘铁房屋所在的大楼为一梯一户。据黄体君、甘铁的《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建筑面积为68.06平方米,其中“房地产平面附图”三层占68.06平方米。李良道于2014年3月6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黄体君、甘铁在2012年底购买3楼的房屋后进行装修,装修时将李良道的厨房雨棚和厅的小雨棚砸坏,后又在上三楼的第一级楼梯上装上一道铁门,阻隔了二楼上天台的通道,之后在争吵时还把李良道二楼的铁拉闸门砸坏,故起诉请求判令:l、黄体君、甘铁把通往天台的铁门拆掉,拆掉黄体君、甘铁已经封死的原来天井并装好新的铁梯;2、黄体君、甘铁把李良道房屋厨房雨棚和厅的小雨棚负责修好;3、黄体君、甘铁把李良道房屋的铁拉闸负责修好。黄体君、甘铁在原审中辩称:不同意李良道的诉讼请求。一、涉案房屋二、三楼之间的铁门在黄体君、甘铁购买房屋时已经存在,在上任房东时李良道从未反映过拆除的问题。二、关于通上天台的路本来就没有,现在三楼楼梯上到天台的楼梯后来是黄体君、甘铁修建上去的。三、李良道称是黄体君、甘铁弄坏其雨棚与事实不符。四、李良道房屋的铁拉闸门本来就已坏,黄体君、甘铁没有砸烂该门。李良道在原审中提供了证据相片四张,拟证明雨棚的损坏是因为黄体君、甘铁进行装修时沙石和水泥掉下来砸到李良道的雨棚造成的以及二楼和三楼楼梯之间装了一个铁门。黄体君、甘铁质证时表示涉案大楼有二十几年的楼龄,李良道的雨棚日久失修,而且涉案楼房旁边有一个大的建筑工地,李良道没有证据证明其雨棚的损坏是黄体君、甘铁造成的。关于铁门的问题,铁门是上一手遗留下来的,旧铁门是二十几年前就已经有的了,黄体君、甘铁搬进来时,李良道的母亲说旧的拉闸铁门产生的声音较大,吵到她休息,建议黄体君、甘铁更换声音较小的铁门,黄体君、甘铁就听从建议更换了声音较小的折合铁门。黄体君、甘铁为证明其主张在原审中提供了如下证据:6组共30张照片,第一组照片证明李良道在一楼大门的锁上塞铁钉,用于阻止黄体君、甘铁出去,后来黄体君、甘铁报警才解决该问题;第二组照片证据证明李良道在楼梯上泼粪影响李良道与黄体君、甘铁的关系,并在墙体写侮辱黄体君、甘铁的语句;第三组照片证据证明李良道就在第二组证据的基础上还往楼道上乱倒垃圾;第四组照片证据证明楼顶本来就没有任何楼梯,只有一个小洞(天井),只能搭个梯上去,而且楼顶上二十几年没有修缮,长满大树并有渗水,后来黄体君、甘铁为了做楼顶的防水对楼顶进行了修缮,为了工人的安全,所以黄体君、甘铁重新开了一个天井并建了一个楼梯通往楼顶;第五组照片证据证明李良道与黄体君、甘铁纠纷的原因是李良道放狗咬伤黄体君,这是双方纠纷的起源;第六组照片证明李良道第一次泼粪以及倒垃圾的行为,在黄体君、甘铁清洗过楼梯之后李良道继续泼粪和乱倒垃圾的行为。李良道质证表示第一组照片不属实,李良道没有在锁上塞铁钉并损坏铁门;第二组照片,李良道泼粪的行为是因为黄体君、甘铁先泼粪,李良道才泼粪的,确认第二组证据中是李良道母亲在墙体上所写的语句,但李良道认为该语句并非侮辱性语句;对第三组照片,李良道倒垃圾是因为黄体君、甘铁先倒垃圾;对第四组照片,李良道只确认第二张照片的真实性,天台原来确实开了一个口,但是焊接了一个铁梯,可以爬到楼顶乘凉。黄体君、甘铁进行装修时,装修工人把铁梯锯掉了一部分,后来黄体君、甘铁把整个铁梯拆掉,之后黄体君、甘铁另外搭建了一个楼梯;对第五组照片中受伤人员不清楚,而且李良道并没有故意放狗咬黄体君;第六组照片中倒垃圾的行为并非只有李良道的行为,这是其他邻居也有的行为。第六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第三组证据的意见一致,双方互有倒垃圾的行为,第六组照片中有部分花盆和鞋子是李良道本人的。原审诉讼中,黄体君、甘铁确认:1、二楼与三楼之间的铁门只要黄体君、甘铁不开门,其他人员无法进入三楼;2、天台原有的天井已被黄体君、甘铁用水泥封死,并重新开了一个天井口。李良道表示不要求黄体君、甘铁重新封死其新开的天井。原审法院认为,由黄体君、甘铁所持的《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可见,黄体君、甘铁所有的房产没有包括天台部分,而诉讼中黄体君、甘铁也承认其在二楼与三楼之间加装的铁门只要黄体君、甘铁不开门,其他人员无法进入三楼。由此可见,若李良道要到天台,必须通过黄体君、甘铁加装的铁门。因天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现李良道要求黄体君、甘铁将通往天台的铁门拆掉合法合理,予以支持。由于黄体君、甘铁已将天台原有的天井用水泥封死并重新开了一个天井口,故现天台可以由黄体君、甘铁新开设的天井口进出的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李良道表示不要求黄体君、甘铁重新封死其新开的天井口,但又要求黄体君、甘铁拆掉已经封死的原有天井,基于现天台已有天井进出,李良道要求黄体君、甘铁拆掉已经封死的原有天井没有必要,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良道认为天台原天井口处焊接的铁梯被黄体君、甘铁拆除,李良道厨房雨棚和厅的小雨棚、房屋铁拉闸门均是黄体君、甘铁损坏的事实,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对李良道要求黄体君、甘铁重装天台铁梯,负责修好李良道厨房雨棚和厅的小雨棚、李良道房屋铁拉闸门的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黄体君、甘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广州市海珠区沙园路民生路5-1号二楼和三楼间的铁门拆除;二、驳回原告李良道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两被告负担50元。判决后,李良道、黄体君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李良道上诉并答辩称:1、原审庭审时并未针对李良道提出的事项咨询。2、黄体君、甘铁在公共通道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自加装铁门实属违章,且亦承认对走火通道的天台进行违建改装小洋楼,但原审仅判决其二人拆除铁门,李良道仍要求黄体君、甘铁恢复天台原貌。3、李良道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黄体君、甘铁修复李良道房屋的雨棚,但原审并未提出任何实质证据否定该规定便宣判,实属错误。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黄体君上诉并与被上诉人甘铁在本院庭询前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答辩状,称:1、根据《物权法》及涉案楼房当时情况,且多年来二楼屋主对该屋顶从未出资修缮及尽管理之责等,可证明李良道只想整黄体君、甘铁,而无意认定涉案楼房的公共空间与支出公共相关费用,原判实属不当。2、黄体君是基于对涉案楼房的专有部分进行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以避免李良道不当骚扰,依涉案楼房建造当时就已划分的界限,李良道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用共有部分,不应以认定侵权要求拆门,原审未依黄体君是执行原集资建房合同行为而以判决改变实属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李良道对黄体君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李良道承担。二审中,上诉人李良道提交了视频及相片,拟证明其涉案房屋厨房雨棚及厅的小雨棚是上诉人黄体君、被上诉人甘铁所损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因天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并非上诉人黄体君与被上诉人甘铁所有的房产之一部分,上诉人黄体君与被上诉人甘铁在原审中均承认其在二楼与三楼之间加装的铁门只要上诉人黄体君与被上诉人甘铁不开门,其他人员无法进入三楼,亦即若上诉人李良道要到天台,必须通过上诉人黄体君与被上诉人甘铁加装的铁门。故原判认为上诉人李良道要求上诉人黄体君与被上诉人甘铁将通往天台的铁门拆掉合法合理而予以支持正确。虽然上诉人黄体君与被上诉人甘铁已将天台原有的天井用水泥封死并重新开了一个天井口,但现天台可以由上诉人黄体君与被上诉人甘铁新开设的天井口进出。原审中,上诉人李良道表示不要求上诉人黄体君与被上诉人甘铁重新封死其新开的天井口,原判基于现天台已有天井进出,认为上诉人李良道要求上诉人黄体君与被上诉人甘铁拆掉已经封死的原有天井没有必要而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上诉人李良道认为上诉人黄体君与被上诉人甘铁拆除了天台原天井口处焊接的铁梯、房屋铁拉闸门是上诉人黄体君与被上诉人甘铁损坏,但上诉人李良道对此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李良道还认为其厨房雨棚和厅的小雨棚是上诉人黄体君与被上诉人甘铁在装修时砸坏,但上诉人李良道对此没有证据证明,亦即上诉人李良道在二审中提交的视频与相片,只是证明了其厨房雨棚和厅的小雨棚的损坏情况,但没有证据证明该损坏是上诉人黄体君与被上诉人甘铁的房屋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导致,亦无证据证明是上诉人黄体君与被上诉人甘铁装修时砸坏,故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诉人李良道要求上诉人黄体君与被上诉人甘铁重装天台铁梯,负责修好其厨房雨棚和厅的小雨棚和其房屋铁拉闸门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当维持。上诉人李良道、上诉人黄体君的上诉意见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李良道、上诉人黄体君各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