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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惠芬与天津市天和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芬,天津市天和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4号原告王惠芬。委托代理人刘伯洲(原告丈夫)。被告天津市天和医院。原告王惠芬与被告天津市天和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惠芬诉称,2013年5月5日晚7点,原告来到被告医院看急诊,大夫说是急性心肌梗死,需马上做手术接支架。到手术室后原告先喝显像液,后打麻药,大夫把支架推到原告体内。但大夫找不到血管堵的部位,就把支架又取出体外。被告医院在没有做心肌霉试验的情况下变行手术治疗,造成原告身体受伤。故来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返还原告1875.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将做手术光盘给原告。本院认为,经查,天津市卫生局于2012年7月17日下发了津卫医政函(2012)294号《关于天津医院与天和医院合并事项的批复》,经批复,两家医院已合并为天津市天津医院。故,本案中,天津市天和医院已不存在,不能成为本案适格被告,天津市天和医院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均应由天津市天津医院承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惠芬的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