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4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鑫凯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诉李广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凯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李广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4907号原告青岛鑫凯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负责人沙德君,公司经理。被告李广顺,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凯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诉被告李广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凯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珊审 判 员 魏来人民陪审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