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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海荫因与被上诉人陈桂霞、赵国军、吉林市香江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海荫,陈桂霞,吉林市香江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国军,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海荫,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冯高华,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星,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霞,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谢小吉,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香江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703室。法定代表人:薛敬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军,住吉林省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505室。法定代表人:闫永彪,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唐海荫因与被上诉人陈桂霞、赵国军、吉林市香江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海荫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海荫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海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56元,由上诉人唐海荫负担3278元,余款3278元退还给上诉人唐海荫。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柱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