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申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继平与云南极草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继平,云南极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继平,女,汉族,1970年10月12日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极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长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雅淇,女,傣族,1977年5月9日生,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王继平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极草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昆民二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鲍 蓉代理审判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赵嘉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魏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