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43号原告:宁某某,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钱某某,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工作不详,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