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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中市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商初字第3号原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志琴。委托代理人张柏松,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中市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法定代表人陈攀。委托代理人王洪柱,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国明宇,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中市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44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