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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工商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锡能、南通品帛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锡能,南通品帛纺织品有限公司,黄善兰,段爱华,刘亚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工商初字第00036号原告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叠石桥震蒙大道南首。法定代表人施潜新,总经理。被告周锡能。被告南通品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工业园区(海门市三星镇永富村4组。)法定代表人周锡能,总经理。被告黄善兰。被告段爱华。被告刘亚玉。原告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锡能、南通品帛纺织品有限公司、黄善兰、段爱华、刘亚玉小额借款合同一案,原告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段爱华已履行案涉债务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俊峰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胜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