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郭振雨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振雨。上诉人郭振雨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不字第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迁西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迁西县旧城乡人民政府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所达成的财产协议,双方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合同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迁西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迁西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迁西县旧城乡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变更北岸新区一期被征收户郭振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书》,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该通知书无效,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沈荣进代理审判员彭晓玲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赵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