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曹海飞申请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海飞,乌力吉,图雅,塔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639号申请执行人曹海飞,男,汉族,个体,住所地乌审旗。被执行人乌力吉,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图雅,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塔娜,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执行人曹海飞与被执行人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乌力吉、图雅、塔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海飞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乌力吉、图雅、塔娜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乌力吉在联社巴音柴达木扥社账号为6229760580700105406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斯庆巴特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余 小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