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岩与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岩,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赵岩。被执行人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即墨市嵩山二路67号。法定代表人:孙正龙,该单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岩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即劳人仲案字(2015)第36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支付赵岩工资共计16214.00元,于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每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10%。但申请人赵岩申请立案执行之时,该调解书约定的被执行人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期限尚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岩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