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04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忠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