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3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吴卫兵、蔡菊芳等与陈春胜、茅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兵,蔡菊芳,吴文波,吴佩妮,陈春胜,茅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999号申请执行人吴卫兵。申请执行人蔡菊芳。申请执行人吴文波。申请执行人吴佩妮。法定代理人吴文波(系吴佩妮母亲)。被执行人陈春胜,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大中农场服刑。被执行人茅海东。申请执行人吴卫兵等四人与被执行人陈春胜、茅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启久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春胜应赔偿申请执行人537072元及受理费3279元,被执行人茅海东赔偿申请执行人59674.7元及受理费364元。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春胜尚在服刑期间。被执行人茅海东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陈春胜尚未执行到位540351元,被执行人茅海东尚未执行到位57038.7元。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久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建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