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圣博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圣博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点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4号��告重庆圣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809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3528-6。法定代表人文永中,总经理。被告重庆点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38号1-5-3。法定代表人杜长国。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设村124号。负责人郑国志。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姚晋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圣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点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提议,该案应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11年3月6日,原告(甲方)重庆圣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乙方)��庆点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协议》,该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可以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仲裁解决”,该协议签订地在渝北区两路。本院认为,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重庆点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38号1-5-3号处,该区域系本院受案范围,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