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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南土与赵招友、孙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南土,赵招友,孙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96号原告陈南土。被告赵招友。被告孙彩娟。原告陈南土诉被告赵招友、孙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子飞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5日、4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孙彩娟的起诉,本院已另行作出书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陈南土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孙彩娟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赵招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南土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临浦建材商贸城开饭店。两被告因购房资金困难,且为维持饭店的正常经营,于2014年4月24日由被告赵招友前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时约定按月息2%计息,并注明收款人孙彩娟及加盖杭州萧山临浦镇孙彩娟饭店公章。但被告赵招友却至今未能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上述借款自2014年4月24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孙彩娟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赵招友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上述借款自2014年4月24日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2、被告赵招友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招友未到庭答辩,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案涉借款属高利贷借款,被告赵招友是瞒着家人去借款的,并未同原告说借款是为买房所用。况且被告儿子买房可以正常贷款,无需借高利贷。案涉借款被告赵招友用于赌博输掉了,而且被告赵招友是按月支付利息的,已经支付原告8个月的利息。被告孙彩娟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被告孙彩娟对案涉借款毫不知情。被告孙彩娟的饭店每天经营只需要两百多块钱,根本不需要借款,而且买房发生在2014年2月,与原告出具的借条时间不对应。借条上所盖的公章,并不是被告孙彩娟盖的,该章被告孙彩娟一直放在饭店柜台上,是谁盖的被告孙彩娟不清楚。借条上收款签名也不是被告孙彩娟签字的。况且被告赵招友一直有赌博习惯,已有二十年,喜欢打麻将,其因为赌博欠人赌债而向原告借款,当时第一次只借了20000元,后因原告利息累计,所以写了三张借条,其实只借了20000元。且借条中虽只写了每月两分利息,其实原告是按照4分利息在支付,且三张借条已经付了34个月利息,一共金额54400元。原告陈南土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的事实。原告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赵招友到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赵招友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4月24日,被告赵招友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2%。该款被告赵招友至今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招友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赵招友抗辩借款已用于赌博,且利息系按月支付,但并未对上述抗辩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确认被告赵招友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上述借款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被告赵招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招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陈南土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上述借款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如果赵招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赵招友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陈南土已经预交,由赵招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陈南土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