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29号原告:岳某,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允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