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会英与卫林、王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英,卫林,王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38号原告李会英,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卫林,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德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李会英与被告卫林、王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交纳780元,由原告李会英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肖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