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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法执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国良买卖合同纠纷复议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黑高法执复字第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街****号。法定代表人:魏林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复议人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宝宇公司)因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伊中法执字第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宝宇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宝宇公司撤回复议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宝宇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案终结审查。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崔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