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孙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孙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197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学城毕升路**号。委托代理人:王建方,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雪辉,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勇,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被告孙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四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为281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樊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