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叶方成与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张台地方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方成,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张台地方铁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叶方成。委托代理人徐佳君。被告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杨。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张台地方铁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福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方成与被告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张台地方铁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方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