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进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中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进伟,安徽省中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潘进伟,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安徽省中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东顺河街葡萄酒厂宿舍。组织机构代码:69896098-5.法定代表人:范锦瑞,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潘进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中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界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进伟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省中阳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潘进伟工程款652063.5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84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728元、执行费8921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省中阳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中阳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765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牛霏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