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胡某某,住涿州市。被告石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凌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韩艳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