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4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疃支行与滕毅平、殷桂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49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疃支行。被执行人滕毅平。被执行人殷桂芝。被执行人肖海涛。被执行人唐芳。被执行人滕英涛。被执行人王松。被执行人姜志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付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志刚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07000股。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或做其他处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永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