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朱磊磊与河南金林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磊磊,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洛宁县。委托代理人:朱辉,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洛宁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金林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下沟民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百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晓团,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朱磊磊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金林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磊磊申请再审称:朱磊磊自2002年起在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14号院的工作场所打工,该场所原为林百涛个体经营场所,林百涛注册公司后将其设为销售部,朱磊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金林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金林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是伪造的,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判决朱磊磊与金林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金林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朱磊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2012年6月7日,朱磊磊在新金林玻璃加工厂工作时,因玻璃断裂被割伤,该加工厂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住所地洛阳市唐宫东路14号三区6排6-10,法定代表人是林成飞,企业类型是个体工商户,2012年7月27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朱磊磊自称其于2002年在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14号院唐宫市场金林玻璃加工厂从事玻璃加工工作,玻璃加工厂系金林公司的销售部,其与金林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由于金林公司的住所地在洛阳市西工区下沟民营工业区,企业类型是有限公司,其与新金林玻璃加工厂不是同一民事主体,且朱磊磊未提交充分而确实的证据证明玻璃加工厂系金林公司的销售部,亦未举证证明其与金林公司之间有直接的人身依附关系,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金林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故朱磊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判决金林公司与朱磊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朱磊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磊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新安审判员 庄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柴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