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家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文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家夏,徐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薛家夏,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台前县人,工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火车站,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64********。被执行人徐文江,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延安大学雅荷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55********。薛家夏与徐文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文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薛家夏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徐文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文江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薛家夏赔偿金159996.37元,并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2563元及执行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薛家夏与被执行人徐文江双方于2014年11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文江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并缴纳了本案案件执行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薛家夏将本案案件款157000元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才代理审判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