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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解民二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诉陈东明、许燕莉、买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陈东明,许燕莉,买文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二金初字第126号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369号。负责人王荣武,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高领,该单位信贷员。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明,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东路。被告许燕莉,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买文彬,男,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以下简称王褚信用社)与被告陈东明、许燕莉、买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褚信用社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且被告陈东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陈东明、许燕莉、买文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承担。审 判 长  张 倩助理审判员  王文之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玲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