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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54岁。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3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3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丽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陆 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