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54岁。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3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3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丽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陆 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