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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程钟涛与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钟涛,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程钟涛,男,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薛伟,男,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程钟涛诉被告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钟涛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程钟涛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钟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建锋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