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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高旗与杨晓亮、王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旗,杨晓亮,王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28号原告高旗,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徐乐,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晓亮,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翠平,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旗诉被告杨晓亮、王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旗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彭少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