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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吴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吴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二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某,住唐山市丰南区。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吴某某,住唐山市丰南区。2013年6月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此前被先行羁押四个月零二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未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某诉称,被告人吴某某与其朋友方某某、徐某某扭打在一起,其上前劝解时,被告人吴某某一拳打在其右脸上,致其受伤,因受伤治疗造成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525.42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唐山市丰南区兴河家园门口与男友方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撕打在一起,方某某的朋友钱某某前来劝解时,被告人吴某某用拳头打伤钱某某脸部,致其右侧颧骨颧弓骨折,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钱某某因受伤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396.9元。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吴某某到案情况的证明材料、本院(2013)丰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某提交的其医疗费、误工费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吴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可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本次犯罪所判刑罚予以并罚。对给被害人钱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某诉请的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因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丰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项中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缓刑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总和刑期为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三、被告人吴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396.9元(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孟令东审 判 员  陈 新人民陪审员  苏海云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惠垚附:钱某某经济损失明细:医疗费:4719.86+3885.42+396+6=9007.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50=700元护理费:14(天)×77.83(服务业)=1089.62元误工费:120(天)×(3900/30)=15600元共计:26396.9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