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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铁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颖与王红卫、王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王红卫,王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铁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陈颖,女,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翟芳,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卫,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静,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红卫,男,35岁,汉族。与被告王静系夫妻关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代表人杨世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智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颖诉被告王红卫、被告王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颖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9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原告陈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