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XXX申请执行陶红霞、霍洪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陶红霞,霍洪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陶红霞,女,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霍洪升,男,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陶红霞、霍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于艳春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松洲小区12-1-14号房屋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于艳春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松洲小区12-1-1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银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