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坪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569号原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宋必胜,南充市顺庆区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国军,南充市顺庆区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甲,男,系原、被告之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必胜,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勉强度过这些年,如今子女都已成年。但现在被告通过多种手段陷害原告,比如在饭菜里下毒,原告已到白塔派出所报案。原告没有安全保障,故诉请离婚。被告田某某辩称:双方结婚多年,育有三个子女。原告患有脑梗死、高血压、肺部感染等多种疾病,被告及子女一直在照顾原告及原告的母亲。原告还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偏执,甚至说被告是特务,说有人陷害他。原告的身体状态及精神状态都需要有人照顾。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0年10月16日在原南充县金光人民公社登记结婚,1974年9月19日生育一子杨甲,1977年5月1日生育一女杨乙,1981年6月1日生育一女杨丙。现因原告怀疑被告在饭菜里下毒,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失和。2015年3月17日,原告被南充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肺部感染、偏执状态,等。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资料、病历、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共同养育了三个子女,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无端怀疑被告饭菜下毒,并无客观依据。医院诊断原告属于精神偏执,还有脑梗死、高血压、肺部感染等多种疾病。被告及子女都愿意共同照顾原告及原告的母亲。在婚姻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共同为家庭考虑,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