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82号原告丁某甲。被告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丁某甲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谢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