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82号原告丁某甲。被告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丁某甲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谢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