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冯启宏与杨培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启宏,杨培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16号原告:冯启宏,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朱慧,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培怀,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冯启宏诉被告杨培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启宏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启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启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冯启宏负担。审判员 李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严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