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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冯启宏与杨培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启宏,杨培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16号原告:冯启宏,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朱慧,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培怀,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冯启宏诉被告杨培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启宏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启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启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冯启宏负担。审判员  李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严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