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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9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安忻申请执行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忻,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998-1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忻。被执行人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雒容镇繁荣路5号。法定代表人祖春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安忻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相应款项并支付申请人王安忻,现该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安忻依据(2014)鱼民初(一)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的(2014)鱼执字第998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邓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