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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冯吉荣,陈名强,张贵玉,聂冬梅,刘中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甲,张某,聂某,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05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汉族,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壮族,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汉族,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聂某,汉族,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汉族,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陈某甲、张某、聂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陈某甲、张某、聂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1月中旬,“阿忠”(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业胜路二巷4号住宅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形式进行抽水牟利。被告人冯某在赌场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局抽水人民币50-100元不等。被告人陈某甲在巷口为赌场把风,并给来参赌的客人指路。被告人聂某和刘某在赌场内为输光赌资的客人提供借款,并在每次借出赌资后从抽水款中获取约人民币30元的报酬。被告人张某带朋友到赌场参赌以带旺赌场。2014年11月17日23时许,民警查获上述赌场,现场起获赌具扑克牌、木桌及赌资。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冯某、陈某甲、张某、聂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廖某、莫某、肖某、韦某、姚某、邓某、梁某、乐某甲、周某、陈某乙、蔡某、翟某、朱某、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徐某甲、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潘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人徐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缴获经过、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陈某甲、张某、聂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陈某甲、张某、聂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陈某甲、张某、聂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从被告人聂某处起获赌资人民币440元、从被告人刘某处起获赌资人民币30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证人徐某甲、廖某、莫某、肖某、邓某、陈某乙、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陈某甲、张某、聂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陈某甲、张某、聂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陈某甲、张某、聂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扣押的赌资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聂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六、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349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晓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