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353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黄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雷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