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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353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黄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雷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