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晨星与被告张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晨星,张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高晨星,女,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被告张陶,女,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晨星与被告张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晨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晨星负担。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