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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晨星与被告张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晨星,张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高晨星,女,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被告张陶,女,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晨星与被告张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晨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晨星负担。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