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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白雪辉、吴立忠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辉,吴立忠,方其菊,方某,孙全礼,王怀品,裴某,王某甲,叶某甲,白某,彭瑜,张谓然,王某乙,彭某,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雪辉,无业。1992年12月因抢劫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4日被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朱小生,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吴立忠,无业。2003年6月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朝惠,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方其菊,别名“方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周玲玲,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方某,原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政府消防队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方宁,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全礼,绰号“豆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晓倩,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王怀品,绰号“鸡公头”,无业。2008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范璐,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裴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兰英,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晓毛”,无业。1993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白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彭瑜,无业。2013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谓然,无业。2013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3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彭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方其菊、方某、孙全礼、王怀品、裴某、王某甲、叶某甲、白某、彭瑜、张谓然、王某乙、彭某、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世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雪辉及其辩护人朱小生,被告人吴立忠及其辩护人张朝惠,被告人方其菊及其辩护人周玲玲,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方宁,被告人孙全礼及其辩护人徐晓倩,被告人王怀品及其辩护人范璐,被告人裴某,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吴兰英,被告人叶某甲、白某、彭瑜、张谓然、王某乙、彭某、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白雪辉伙同四川人何健(另案处理)在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大路村、雪岙老潘溪村等地以赌麻将牌筒子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四、五十天,每天非法抽头获利10000元左右,共计非法获利40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裴某、王某乙按照10000元以200元一天的利息在赌场里放高利贷给白雪辉并帮白雪辉赌场召集赌客。除去开支后,白雪辉在该赌场中非法获利80000余元,裴某非法获利10000余元,王某乙非法获利20000余元。2013年7月至9月前期间,被告人吴立忠、孙全礼、王怀品合伙在宁波市鄞州区在洞桥镇碧云路254号好又多超市对面台球摊内王怀品和孙全礼租来的棋牌室内,以赌麻将牌筒子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约50天左右,每天抽头获利1000多元,共非法获利60000余元。除去开支后,吴立忠非法获利20000余元,孙全礼非法获利15000余元,王怀品非法获利4000余元。2013年9月至11月底期间,被告人白雪辉、方其菊、吴立忠、孙全礼、方某、王怀品、“阿君”(另案处理)合伙在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碧云路254号好又多超市对面台球摊内王怀品和孙全礼租来的棋牌室和其周边暂住房内,以赌麻将牌筒子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约50天,每天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共非法获利700000余元。期间白雪辉等人雇佣被告人白某为其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抽头及提供服务、雇佣被告人王某甲、叶某甲为其开车接送赌客和赌场工作人员,雇佣被告人张谓然看护赌场及收拾椅子、凳子,被告人王某乙、裴某在赌场放高利贷。除去开支,白雪辉从该赌场中非法获利120000余元,吴立忠非法获利20000余元,孙全礼非法获利近20000元,王怀品非法获利30000余元,方某非法获利7000余元,王某甲非法获利10000余元,叶某甲非法获利8000余元,王某乙放高利贷非法获利10000余元,裴某放高利贷非法获利3000余元,张谓然非法获利5000余元,白某非法获利600余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肖瑶(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吴立忠、王怀品在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碧云路254号好又多超市对面台球摊内棋牌室,以赌麻将牌筒子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约30天,共抽头获利40000余元。被告人吴立忠、王怀品各获利3000余元。期间肖瑶雇佣被告人彭瑜为其赌场工作人员,负责照看赌场,彭瑜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2014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白雪辉在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张家垫前王村一空房里、鄞江镇悬慈村鲍家坎、龙观乡后隆村以赌麻将牌筒子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40来天,每天非法抽头1000元左右,共抽头获利4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白雪辉在龙观乡后隆村被告人彭某的棋牌室开设赌场4天,期间共抽头6000余元,彭某非法获利1050元。2014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白雪辉在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悬慈村鲍家坎、光溪村、鄞江宏阳大酒店后面的农庄等地开设赌场,共抽头获利15000元左右。其中被告人白雪辉在鄞江镇悬慈村鲍家坎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开设赌场4天,共抽头获利6000余元,陈某甲非法获利1330元。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周某甲、陈某乙、朱某、龚某、崔某甲、崔某乙、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鄞州区公安分局110接警记录单,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立功认定呈批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陆明伦的供述,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证人吴某、周某乙、余某的证言,管制刀具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方其菊、方某、孙全礼、王怀品、裴某、王某甲、叶某甲、白某、彭瑜、张谓然、王某乙、彭某、陈某甲合伙或单独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方其菊、方某、孙全礼、王怀品、王某甲、叶某甲、张谓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方其菊、方某、孙全礼、王怀品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裴某、王某甲、叶某甲、白某、彭瑜、张谓然、王某乙、彭某、陈某甲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瑜、张谓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彭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白雪辉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雪辉开设赌场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被告人吴立忠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立忠开设赌场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且在指控的第三节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方其菊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在赌场没有股份,仅拿出场费和好处费。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第三节应就低认定赌场获利为200000元,且被告人方其菊系从犯。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只参与十余天。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在指控的第三节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孙全礼、王怀品、裴某、王某甲、叶某甲、白某、彭瑜、张谓然、王某乙、彭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白雪辉伙同四川人何健(另案处理)在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大路村、雪岙老潘溪村等地以赌麻将牌筒子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40余天,平均每天抽头获利约10000元,共计获利约400000元。期间被告人裴某、王某乙在赌场里放高利贷给被告人白雪辉并召集赌客。被告人白雪辉在该赌场中获利约80000元,被告人裴某获利约10000元,被告人王某乙获利约20000元。2013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立忠、孙全礼、王怀品合伙在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碧云路254号好又多超市对面台球摊内被告人王怀品、孙全礼租来的棋牌室内,以赌麻将牌筒子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约50天,共获利约60000元。被告人吴立忠获利约20000元,被告人孙全礼获利约15000元,被告人王怀品获利约4000元。2013年9月开始,被告人吴立忠、孙全礼、王怀品合伙在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碧云路254号好又多超市对面台球摊内被告人王怀品、孙全礼租来的棋牌室以赌麻将牌筒子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同月中下旬,被告人方其菊加入该赌场;同年10月份,被告人白雪辉、“阿君”(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方某先后加入该赌场,其中被告人方某参与十余天,赌场一直开至同年11月底,平均每天抽头获利约20000元。期间被告人白雪辉等人雇佣被告人白某为其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提供服务,雇佣被告人王某甲、叶某甲为其开车接送赌场工作人员和赌客,雇佣被告人张谓然看护赌场、收拾桌凳,被告人王某乙、裴某在赌场放高利贷,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张谓然参与30余天,被告人叶某甲参与20余天。被告人白雪辉从该赌场中获利约120000元,被告人吴立忠获利约20000元,被告人孙全礼获利约18000元,被告人王怀品获利约30000元,被告人方某获利约5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获利约10000元,被告人叶某甲获利约8000元,被告人王某乙获利约10000元,被告人裴某获利约3000元,被告人张谓然获利约5000元,被告人白某获利约600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肖瑶(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吴立忠、王怀品在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碧云路254号好又多超市对面台球摊内棋牌室,以赌麻将牌筒子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约30天,共抽头获利约40000元。被告人吴立忠、王怀品各获利约3000元。期间肖瑶雇佣被告人彭瑜负责照看赌场,被告人彭瑜从中获利约2500元。2014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白雪辉在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张家垫前王村一空房里、鄞江镇悬慈村鲍家坎、龙观乡后隆村以赌麻将牌筒子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约40天,平均每天抽头约1000元,共抽头获利约40000元。其中在鄞州区龙观乡后隆村被告人彭某的棋牌室开设赌场4天,期间共抽头约6000元,被告人彭某非法获利1050元。2014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白雪辉在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悬慈村鲍家坎、光溪村、鄞江宏阳大酒店后面的农庄等地开设赌场,共抽头获利约15000元。其中被告人白雪辉在鄞江镇悬慈村鲍家坎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开设赌场4天,共抽头获利约6000元,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获利1330元。2014年7月17日21时,被告人白雪辉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莱莱商务宾馆内被抓获。同月18日,被告人吴立忠在鄞州区洞桥镇王家桥村新村448号被抓获,被告人方其菊在鄞州区石碶街道鑫义宾馆内被抓获,被告人裴某在鄞州区鄞江镇悬慈村澄浪小区7幢3号被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在鄞州区洞桥镇沙港村碾子弄12号被抓获,被告人叶某甲在鄞州区鄞江镇它山堰村鄞东夏朱家路15弄15号被抓获,被告人白某在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开发区一浴场内被抓获,被告人彭瑜在鄞州区洞桥镇沙港村龚家25号被抓获。同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乙主动向鄞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月13日,被告人张谓然、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月23日,被告人方某在鄞州区洞桥派出所被抓获。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怀品在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步行街西门被抓获。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鄞州区鄞江镇悬慈村鲍家坎一农田被抓获。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张谓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孙全礼的身份及羁押于奉化市拘留所的信息。同月26日,被告人孙全礼在奉化市拘留所被抓获。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叶某甲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裴某退缴非法所得25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退缴10000元,被告人叶某甲退缴8000元,被告人白某退缴600元,被告人彭瑜退缴2500元,被告人张谓然退缴5000元,被告人王某乙退缴30000元,被告人彭某退缴1050元,被告人陈某甲退缴133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8、9月份,其去鄞州区龙观乡后隆村被告人白雪辉等人开设的赌场以筒子牌九的方式赌博,去了4、5次,输了3000余元;被告人白雪辉的人在赌场里抽头,每天抽头约10000至20000元,被告人裴某、王某乙在赌场里放高利贷的事实;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8、9月份的一天,其去鄞州区龙观乡被告人白雪辉等人开设的赌场以筒子牌九的方式赌博,输了200元,被告人王某乙在赌场里放高利贷;2014年4月份的一天,其去过被告人白雪辉等人开在鄞州区鄞江镇悬慈村鲍家坎被告人陈某甲家的赌场,但没有参与赌博的事实;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其看到被告人白雪辉在鄞州区洞桥镇碧云路254号台球摊里面的棋牌室里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怀品提供场地,被告人王某甲、叶某甲接送赌客,被告人裴某、王某乙放高利贷,被告人张谓然、白某是赌场工作人员,被告人吴立忠、方某经常在赌场里出现的事实;4.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其把鄞州区洞桥镇沙港村龚家碧云路一靠街的房子租给了一个叫马化双的外地人,实际由外号叫“鸡公头”的人用于开棋牌室的事实;5.证人崔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的一天,其去鄞州区鄞江镇毛家晒场一处被告人白雪辉开设的赌场里,看到被告人白雪辉在坐庄,被告人裴某在放高利贷的事实;6.证人崔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鄞州区鄞江镇宏阳大酒店后面开了八方农庄,2014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下午,其把场地提供给被告人白雪辉等人用于赌博,其收到场地费500元的事实;7.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9月份的一天,其去鄞州区鄞江镇悬慈村鲍家坎被告人白雪辉开设的赌场以筒子牌九的方式赌博;2014年4月份的一天,其去过被告人白雪辉开在鄞江镇悬慈村鲍家坎被告人陈某甲家的赌场,但没有参与赌博的事实;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之前系洞桥派出所的协警,多次发现被告人白雪辉在洞桥镇开设赌场,就通知所里抓赌;后被告人白雪辉知道其负责后,就让其不要管,说给其1000元一天,其就没去管,其收到四、五次好处费,共计不到3000元的事实;9.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其之前系洞桥派出所的协警,被告人白雪辉让其照顾,不要管赌场的事,分两次给其共计2000元,其就不查被告人白雪辉开赌场的事实;1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白雪辉辨认出被告人孙全礼、彭某、陈某甲;被告人吴立忠辨认出被告人白雪辉、方其菊、方某、王怀品、张谓然、王某乙;被告人方某辨认出被告人方其菊、王怀品、孙全礼、张谓然、白某;被告人孙全礼辨认出被告人方某、方其菊;被告人裴某、白某辨认出被告人白雪辉,被告人张谓然辨认出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方其菊、孙全礼、王怀品、白某、王某甲、王某乙、裴某、彭瑜;证人朱某辨认出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王怀品、王某甲、叶某甲、白某、张谓然、王某乙、裴某;证人王某丙辨认出被告人白雪辉;证人王某丁辨认出被告人白雪辉的事实;11.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白雪辉指认鄞州区龙观乡雪岙村铜坑自然村一民房、龙观乡大路村97号、龙观乡潘溪村毛竹林等地是其赌场开设地点的事实;12.鄞州区公安分局110接警记录单,证实群众多次举报被告人白雪辉等人开赌场的事实;13.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证实公安机关罚没被告人裴某25000元、被告人王某甲10000元、被告人叶某甲8000元、被告人白某600元、被告人彭瑜2500元、被告人张谓然5000元、被告人王某乙30000元、被告人彭某1050元、被告人陈某甲1330元的事实;14.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1992)静法刑判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1993)鄞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3)甬鄞刑初字第415、47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甬鄞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3)甬奉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白雪辉、彭瑜、张谓然等人的前科情况;15.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投案说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6.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7.立功认定呈批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陆明伦的供述、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证人吴某、周某乙、余某的证言、管制刀具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实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叶某甲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18.被告人白雪辉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2年8月至10月期间,其和四川人“何健”等人在奉化里村、龙观乡雪岙村、大路村、潘溪村等地开设筒子牌九的赌场,开了40余天,每天两场,平均每天抽头10000元左右,共抽头400000余元,其获利80000余元;2013年10月,被告人方其菊让其到被告人方其菊和被告人吴立忠、孙全礼、王怀品在鄞州区洞桥镇龚家好又多超市旁边的台球摊的赌场里合伙开设的赌场里参与合伙,其就带着被告人方某、奉化人“阿君”加入,开了50天左右,每天两场,平均每天抽头20000元左右,共抽头700000余元,其获利120000余元,被告人裴某、王某乙在赌场里放高利贷,被告人叶某甲、王某甲帮其开车;2014年1月至4月,其在鄞州区洞桥镇张家垫一空房、鄞江镇悬慈村鲍家坎、龙观乡后隆村开设筒子牌九的赌场,开了40余天,每天两场,平均每天抽头1000余元,共抽头40000余元;2014年6月至7月,其在鄞江镇悬慈村鲍家坎被告人陈某甲家里、鄞江镇光溪村、鄞江宏阳酒店后面的农庄里开设筒子牌九的赌场,平均每天抽头1000余元,共抽头15000元的事实;19.被告人吴立忠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3年3月至7月期间,其和被告人王怀品、孙全礼在鄞州区洞桥镇龚家好又多超市旁边的台球摊里面的棋牌室里开设以筒子牌九方式赌博的赌场,开了4个月左右,每天两场,共抽头60000元左右,其获利20000元左右;中间停了几十天后,到了同年9月份,其和被告人王怀品、孙全礼又在同一地点开赌场;9月中旬,被告人方其菊加入;又开了20余天,被告人白雪辉和奉化人“阿君”加入;到了10月中旬,被告人方某也加入,一直开到11月底左右,最后1个月抽头200000余元,其分到20000元左右;2013年底至2014年2、3月份,其和肖遥、被告人王怀品又在同一地点开赌场,开了20余天,共抽头40000余元的事实;20.被告人方其菊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3年5月到7月,被告人白雪辉把其带到鄞州区洞桥镇龚家一台球摊内棋牌室赌场,其跟着被告人白雪辉赌了1个多月;被告人白雪辉7月中旬加入该赌场,拼股老板还有被告人吴立忠、王怀品等人,被告人方某过了5、6天也加入该赌场的事实;21.被告人方某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3年10月份左右,因其常在被告人白雪辉等人开的赌场里赌,被告人白雪辉就让其占百分之十的股份,拼股老板还有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方其菊、孙全礼、王怀品和奉化人“阿君”,每天两场,其共拼了10余天,分到5000至6000元,期间赌场获利50000至60000元;之后其不占股份,每次来赌给其300至500元的出场费的事实;22.被告人孙全礼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3年7月开始,其和被告人王怀品合租了鄞州区洞桥镇龚家好又多超市旁边的台球摊,里面有3、4张棋牌桌,其和被告人吴立忠、王怀品开设了以筒子牌九方式赌博的赌场,开了50天左右,每天两场,共抽头60000元左右,其获利15000元左右;到了9月底,被告人方其菊加入赌场;没过多久,被告人白雪辉、方某和奉化人“阿君”也加入赌场,之后大概开了30余天,平均每天抽头15000元左右,共抽头400000余元,其获利18000元左右的事实;23.被告人王怀品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3年7月开始,其和被告人孙全礼一起合租了鄞州区洞桥镇龚家碧云路250号店面房开台球摊,里面有3间棋牌室,被告人吴立忠、孙全礼和其就开设以筒子牌九方式赌博的赌场,被告人吴立忠每天抽头获利100至200元,其和被告人孙全礼每天能分到100元场地费,共分到约4000元;同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方其菊加入后,赌场赌注就大了,其和被告人孙全礼每天能分到300至400元,被告人吴立忠、方其菊每天能分到1000元左右;过了1个星期后,被告人白雪辉、方某、“阿君”也加入了赌场,之后又开了2个月的时间,每天抽头20000元左右,共获利700000余元,其每天分到500至1000元,共分到30000元左右;其负责提供场地,还叫了被告人张谓然等人看护赌场和望风;到了同年12月底,被告人白雪辉等人退出了该赌场,其就没有参与;2013年底至2014年2、3月份,其和肖遥、被告人吴立忠在其棋牌室里开设赌场,陆续开了30天,总获利40000余元,其获利约3000元的事实;24.被告人裴某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2年7、8月,被告人白雪辉和四川人“何建”在龙观乡大路村、里村、潘溪村开设筒子牌九的赌场,开了1个多月,其帮忙叫赌客,还放高利贷给被告人白雪辉,10000元放贷一天收100元利息,共获利10000元;2013年9月底,被告人方其菊、吴立忠、孙全礼、王怀品、奉化人“阿君”在鄞州区洞桥镇龚家好又多超市旁边的台球摊里面的棋牌室里开设筒子牌九的赌场,10月份被告人白雪辉也加入赌场,开了四、五十天,其放高利贷给被告人方某,获利3000元,其在赌场内全部获利约25000元的事实;2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被告人白雪辉让其帮忙开车接送赌场里的人,其就负责接送,直到2014年6月份其共获利10000元左右的事实;26.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3年10月份开始,其帮被告人白雪辉接送赌客,开了20余天的车,获利约8000元的事实;27.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3年10月份认识了被告人白雪辉,其就在被告人白雪辉的赌场内,让其做什么就做什么,主要是做些杂活,在被告人白雪辉推庄时让其“吃草”,大概做了10余天就不做了,共获利约600元的事实;28.被告人彭瑜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3年12月26日其刑满释放后没事做,就在肖瑶和被告人吴立忠、王怀品开的赌场内帮忙,遇到事情就打电话给其,让其过去帮忙,每天早上给其发工资和香烟钱,共获利约2500元的事实;29.被告人张谓然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3年9月份开始,其在被告人白雪辉、方其菊、吴立忠、王怀品、孙全礼、方某、奉化人“阿君”开的赌场内看场子,搬赌博用的桌凳,其做了1个多月,共获利约5000元的事实;30.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2年8、9月份,被告人裴某让其到被告人白雪辉开在龙观乡潘溪村的赌场内,其放高利贷给被告人白雪辉等人,获利约20000元;2013年8、9月份到年底,被告人裴某让其到被告人白雪辉和方其菊开在鄞州区洞桥镇龚家的棋牌室里的赌场内,其放高利贷给被告人方其菊,获利约10000元的事实;31.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4年4月份,被告人白雪辉、方其菊要在其开在鄞州区龙观乡后隆村358号的棋牌室里开赌场,其同意了,赌场开了4天,给其场地费1050元的事实;3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4年5、6月份,被告人白雪辉等人要在其位于鄞州区鄞江镇悬慈村鲍家坎的房子里开赌场,其同意了,赌场开了4天,大部分时间是被告人白雪辉在坐庄,共抽头6000余元,被告人白雪辉给其场地费1330元的事实。被告人方其菊辩称其在赌场没有股份,仅拿出场费和好处费。经查,关于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方其菊伙同被告人白雪辉等共七人合伙开设赌场的指控,有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方某、孙全礼、王怀品等人的供述为证,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上述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吴立忠、方其菊、方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该三被告人在指控的第三节中系从犯。经查,被告人吴立忠、方其菊、方某加入赌场的时间虽有先后,所占股份略有不同,但均为赌场老板,能从赌场获利中获得分成,其地位和作用并非较小,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开设赌场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经查,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开设赌场期间的赌场抽头获利已超过50000元,其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方其菊的辩护人辩称指控的第三节应就低认定获利200000元。经查,关于指控的第三节中开设赌场共计约50天,平均每天抽头获利约20000元的指控,有被告人白雪辉、王怀品的供述为证,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白雪辉作为抽头获利的分配者,其供述的证明力明显高于其他被告人,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方某辩称其参与赌场拼股十余天。经查,上述辩解有被告人吴立忠、方其菊等人的供述为证,且能相互印证,故对上述辩解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方其菊、方某、孙全礼、王怀品以营利为目的,合伙或单独开设赌场,被告人裴某、王某甲、叶某甲、白某、彭瑜、张谓然、王某乙、彭某、陈某甲为赌场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方其菊、方某、孙全礼、王怀品、王某甲、叶某甲、张谓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方其菊、方某、孙全礼、王怀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裴某、王某甲、叶某甲、白某、彭瑜、张谓然、王某乙、彭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彭瑜、张谓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谓然、王某乙、彭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谓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方某、孙全礼、王怀品、裴某、王某甲、叶某甲、白某、彭瑜、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王某甲、叶某甲、白某、彭瑜、张谓然、王某乙、彭某、陈某甲能退缴非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王某甲、叶某甲、白某、王某乙、彭某、陈某甲认罪、悔罪态度好,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白雪辉、吴立忠、方某、孙全礼、王怀品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方其菊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裴某、王某甲、白某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叶某甲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彭瑜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张谓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对被告人王某乙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彭某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对被告人陈某甲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雪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吴立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方其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孙全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王怀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白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彭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二、被告人张谓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三、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四、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五、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六、被告人裴某、王某甲、叶某甲、白某、彭瑜、张谓然、王某乙、彭某、陈某甲的非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他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晓人民陪审员  朱事祥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