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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范会明与杜双季、谢贞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74-2号申请人范会明,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杜双季,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被申请人谢贞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7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杜双季驾驶的“皖F×××××”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6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60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双季驾驶的“皖F×××××”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珺 微信公众号“”